DB32/1072-201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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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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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提升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是对《太湖地区重点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DB32/1072-2007,与DB32/1072-2007相比,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丹徒区作为太湖流域标准控制范围,将太湖流域分一、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分别执行不同标准;
——变更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定义和范围;
——修订了重点工业行业的定义和范围,变更了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的分类,扩大了食品工业的范围;
——提高了一、二级保护区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排放限值要求
——修订了三级保护区内不同行业废水排放限值要求;
——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17年x月xx日首次发布,2018年x月xx日实施。
附件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DB321072-2017).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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