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131-2003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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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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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各类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导则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提出,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8月11日批准。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1010001_2003-8-11_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_HJT131-2003.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