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XXXXX-XXXX 电镀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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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同样适用于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生产工序和设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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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江苏省地方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江苏省电镀行业主要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江苏省辖区内新建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除太湖流域其区外的其他地区现有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江苏省辖区内现有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不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辖区内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修订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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