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20xx 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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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紫外光度法原理的臭氧传递标准。
采用校准合格的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时,适用范围为1nmol/mol~500nmol/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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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7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 滕曼
电话:(010)65646264
传真:(010)65646262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