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XXX/XX-202X 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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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导则适用于采用液-液萃取水法工艺(如 PUREX 流程)处理动力堆乏燃料的工业规模后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的乏燃料接收与贮存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等,其他工艺流程的后处理设施亦可参照执行。
本导则具体涉及以下工艺:
(a)乏燃料组件的操作,如乏燃料接收、转运及贮存等;
(b)乏燃料解体、剪切或去壳和溶解;
(c)铀、钚与裂变产物的分离;
(d)铀和钚的分离与纯化;
(e)铀、钚氧化物产品的生产及贮存(不包括 MOX 元件制造);
(f)各种废物的初步处理和操作。
本导则包含后处理设施的具体安全建议,涉及后处理设施寿期内包括厂址评价、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准备在内的所有重要阶段。另外还考虑了变更、维修、校准、试验、检查和应急准备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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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完善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监管的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乏燃料后处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我部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目前,已完成导则的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导则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7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导则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张京晶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6556369
传真:(010)66556390
邮箱:hssrlc@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征求意见稿)
3.《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