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202x 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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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治疗(不含粒子植入治疗、硼中子俘获治疗)相关活动中的职业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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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工作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0年6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高帅
电话:(010)66103089
传真:(010)66556371
邮箱:hejishu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3.《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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