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201x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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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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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两项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0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http://114.251.10.16: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潘旻阳、连军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416
传真:(010)66556414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征求意见稿)》编制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李政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756765
传真:(010)84756763
邮箱:lizheng0330@126.com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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