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xxxx-201x 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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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制造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酒类制造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酒类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于入河排污口,若其仅接纳适用本标准的企业废水且完全未混入适用其他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废水,其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也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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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完善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我部决定修订发布《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9月26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周羽化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21
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电子邮箱:zhouyh@craes.org.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洪宇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69
传真:(010)6655626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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