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x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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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造 2612、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本标准;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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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5月23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http://114.251.10.16: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联系人:环评司卫俊杰、连军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416
传真:(010)66556414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范真真、郭森
通信地址:北京朝阳区北苑路2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757161
传真:(010)84757120
邮箱:fanzz@acee.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