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201x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 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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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石油天然气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及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物料的贮存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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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工作,我部决定制定《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经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5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柏学凯
电话:(010)66556834
传真:(010)6655683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邮箱:hsyhbsgy@hsycn.cc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8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