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20xx 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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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四种元素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
当环境空气采样量为 144 m 3 时,消解液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1 ng/m 3 ~0.8 ng/m 3 ,测定下限为 0.4 ng/m 3 ~3.2 ng/m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量为48 m 3 ,消解液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3 ng/m 3 ~2.4 ng/m 3 ,测定下限为 1.2ng/m 3 ~9.6 ng/m 3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量为 0.600 m 3 时,消解液定容体积为100 ml 时,方法的检出限为 0.1 g/m 3 ~0.5 g/m 3 ,测定下限为 0.4 g/m 3 ~2.0 g/m 3 。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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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和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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