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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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耐久性要求和在用符合性要求,如:
— 工业钻探设备;
— 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
— 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 林业机械;
— 材料装卸机械;
— 雪犁装备;
— 机场地勤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耐久性要求和在用符合性要求,如:
— 空气压缩机;
— 发电机组;
— 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
— 水泵。
最大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用柴油机及其船舶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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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第四阶段内容的补充。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12/46/EU)《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中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技术内容及欧洲非道路第五阶段法规(EU)2016/1628《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以及对(EU)1024/2012法规和(EU)167/2013的修订和对97/68/EC的修订和替代》中的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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