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x-20xx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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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家具制造工业和竹藤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也适用于金属家具制造工业、塑料家具制造工业及其他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执行。木门窗制造工业、软木质品及其他木质品制造的定制家具制造工业、为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木玩具制造工业以及其他有喷涂工艺的木质、竹质工艺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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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为家具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家具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家具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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