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x-201x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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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1);执行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 94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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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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