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 油类的测定 重量法(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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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污水中油类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污水中油类(石油类和动植油类)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1000 ml 时,油类和石油类检出限为 3 mg/L;同时测定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时,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检出限为 5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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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污水中油类的重量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河北省秦皇岛环境监测中心、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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