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口口口口-201口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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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溶剂型油墨或者使用涂料年用量80吨及以上,或者使用溶剂型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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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印刷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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