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xxxxx-201x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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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试验设施的大气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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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6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马强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71
传真:(010)66556282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车飞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29304
电子邮箱:chefei@craes.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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