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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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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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按以下规定日期执行本标准,大气污染物不再执行 GB 30484-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企业:自 XXX 年 X 月 X 日起;新建企业:自 XXX 年X 月 X 日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xx 月 xx 日批准。
本标准 2016 年 xx 月 xx 日实施。
附件
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