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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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企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企业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以及餐饮服务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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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控制管理和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八达能源技术研究所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东北大学 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徽 张晓光 高有清 卞世传 胡筱敏 刘德全 唐晓慧 唐明博 白洁 李元宣 吴昊 万珊 富宏宇 杨东鹤 赵晓亮 张楠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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