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332-2006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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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产地,不适用于温室蔬菜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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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神,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作为评价标准,主要依据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并针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的要求作了适当的修订;同时,补充了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11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附件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