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以土壤为基质种植的温室蔬菜产地温室内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控制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
HJ/T333-2006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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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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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与促进温室蔬菜安全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食用农产品系列产地环境评价标准之一,主要依据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并针对温室环境的质量要求作了适当修订。同时,补充了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 年11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附件
1020101_2006-11-17_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_HJT333-2006.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