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铀、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HJ 53-2000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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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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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目前核设施退役的迫切需要,本标准(暂行)参考国际上推荐的原则、方法和某些实例编制而成的。在计算中,结合国情采用了我国的食谱,以及某些实际参数,同时在内照射剂量转换因子上,采用了国际上最近推荐的数值。为了必要时能查阅到本规定的主要推导中所用到的假定和条件,附录A中列出了有关的计算模式和参数。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1020101_2000-5-22_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_HJ53-2000.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