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麻纺企业和拥有麻纺设施的企业的脱胶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麻纺企业和拥有麻纺设施的企业(包括亚麻温水沤麻企业或场所)的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麻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麻纺企业染整废水的排放控制。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GB28938-2012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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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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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麻纺生产工艺和污染
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麻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
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麻纺工业生产工
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麻纺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麻纺工业企业脱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麻纺工业企业染整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湖南省
沅江市明星麻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1020201_2012-10-19_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_GB28938-2012.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