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676-2013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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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酚类化合物的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苯酚、3-甲酚、2,4-二甲酚、2-
氯酚、4-氯酚、4-氯-3-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2-硝基酚、4-硝基酚、2,4-
二硝基酚和 2-甲基-4,6-二硝基酚等 13 种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500mL 时,13 种酚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见表 1。
表 1 方法检出限及测定下限 单位:μg/L
化合物名称 检出限 测定下限 化合物名称 检出限 测定下限
苯酚 0.5 2.0 2,4,6-三氯酚 1.2 4.8
3-甲酚 0.5 2.0 五氯酚 1.1 4.4
2,4-二甲酚 0.7 2.8 2-硝基酚 1.1 4.4
2-氯酚 1.1 4.4 4-硝基酚 1.2 4.8
4-氯酚 1.4 5.6 2,4-二硝基酚 3.4 13.6
4-氯-3-甲酚 0.7 2.8 2-甲基-4,6-二硝基酚 3.1 12.4
2,4-二氯酚 1.1 4.4
详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酚类化合物的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和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11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676-2013).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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