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749-2015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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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浸出液中总铬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浸出液中总铬的测定。
测定固体废物,样品量为 0.2 g,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本方法检出限为 8 mg/kg,测定下限为 30 mg/kg。测定固体废物浸出液,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本方法检出限为 0.03 mg/L,测定下限为 0.12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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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中总铬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浸出液中总铬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6-199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5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固体废物中总铬含量的测定;
——规定了方法的检出限;
——增加了固体废物浸出液的微波消解预处理方法;
——细化了精密度和准确度;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规定;
——增加了注意事项条款;
——增加了废物处理的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5 年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6-199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8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749-2015).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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