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中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取样原则以及对取样方法与设备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气载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各类工作场所、管道和烟囱以及大气环境的空气取样。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气载放射性物质(airborne radioactive material)
由空气或其它气体介质所载带的放射性物质,通常是放射性气溶胶和放射性气体与蒸气的总称。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通常简称为空气取样。
2.2 气溶胶(aerosal)
固体或液体粒子悬浮于空气或其它气体介质中形成的分散系。气溶胶粒子的大小一般为10-3~10°μm 量级。含放射性固体或液体粒子的气溶胶称为放射性气溶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