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5.2-1993 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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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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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辐射防护规定》(GB8703)和《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 9132),并结合我国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场基本建设时期各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内容和深度,以及编写的标准格式和具体要求。
如果报告书的编写大纲经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其内容已为申请审批场址、颁发建造和营运许可证提供了充分依据,则具有不同书写格式的报告书也是可以接受的。
3. 本导则适用于一切地上或地下的、具有防护覆盖层的、有工程屏障或没有工程屏障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
本导则不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在天然或人工岩洞(包括废矿井)内的处置。
4.按照审批程序,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分三个阶段分别提交,即∶申请审批场址阶段、申请建造阶段和申请营运阶段。
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并评价其是否符合有关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机构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在考虑其它影响的同时,主要考虑放射性释放的影响;
(2)所有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
(3)资源的占用。
在申请审批场址阶段,报告书还应包括场址筛选和处置方案比较。在申请建造阶段,报告书还应包括代价和利益的分析。
附件
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HJJ5.2-93).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