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研究堆发展的具情况,制定本导则。
2. 本导则规定了营运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交的拟建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和标准格式。
3. 本导则适用于各种堆型的陆地固定式研究堆。
4.按照审批程序,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分别在申请审批厂址、建造许可证和反应堆首次装料三个阶提交相应的报告书。
(1)申请审批厂址(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报告书
本阶段报告书应在资料调研、现场勘查以及利用参考反应堆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厂址地区的形、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经济、人文资料和反应堆的参数。这个阶段评价的目的,是判断所选址的适宜性;并根据厂址的主要环境特征,对反应堆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