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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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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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2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建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4.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a. 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b. 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 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d. 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附件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