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XXXX-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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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 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
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安徽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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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控制大气污染,我厅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编制《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首次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14日在网站公示,为时一个月。根据反馈意见,现形成《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25日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孙雷、杨泗栋
联系电话:0551—63545196、62376686
电子邮箱:645844040@qq.com、ahsdqb@163.com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二次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