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965-201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第 IV、V 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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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满足GB 17691-2005第IV、V阶段标准发动机的重型汽车检测排放限值、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的环保目录审查、新生产车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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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11/ 965-2013的修订,与DB11/ 965-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加严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一氧化碳的测试要求;
——调整了测试程序;
——改变了整车底盘测功机排放结果计算方法;
——增加了整车新生产车达标测试要求;
——明确了整车在用符合性测试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第IV、V阶段)(DB11_965-2017).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