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238-2016 车用汽油(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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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的产品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取样、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由液体烃类或由液体烃类及改善使用性能的添加剂组成的车用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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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238-2012《车用汽油》,DB11/ 238-20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与DB11/ 238-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3.2修改为“车用汽油加油机的醒目位置应标注:‘标准号+空格+牌号+车用汽油’或‘牌号+京VI+汽油’”;
——将4.1修改为“4.1 车用汽油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应无公认的有害作用,并按推荐的适宜用量使用。车用汽油中不得人为加入甲缩醛、苯胺类、卤素以及含磷、含硅化合物等任何可导致汽车无法正常运行的添加物或污染物。”;
——修改了对硫醇硫含量的技术要求;
——修改烯烃含量为“不大于15%(体积分数)”;
——将“烯烃+芳烃含量为不大于60%(体积分数)”修改为“芳烃含量为不大于35%(体积分数)”;
——修改苯含量为“0.8%(体积分数)”;
——修改蒸气压为“从3月16日至5月14日45kPa~70kPa、从5月15日至8月31日42kPa~62kPa、从9月1日至11月14日45kPa~70kPa、从11月15日至3月15日47kPa~80kPa”;
——修改馏程50%蒸发温度为“不高于110℃”。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化燕山分公司、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莘、李昆生、曹湘洪、郭红松、吴迪、李文峰、张彦、张少阳、周华、马晨菲、贾月芹、张利歌、刘雪涛、宋以常、刘志远、李孟良、付铁强、李菁元、王凯、靳海燕、杜骞、蒲雨新。
本标准于2004年首次发布,2007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附件
车用汽油(DB11238-2016).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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