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281-2015 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导则(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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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的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在非环境敏感区被再利用的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评估。
详情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晓洋、钟茂生、唐丹平、姜林、唐振强、夏天翔、王亚军、张丹、李慧颖、贾琳。
附件
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导则(DB11T1281-2015).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