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DB11/1228-2015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0:10
收藏
前言
详情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与2015年8月1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聂磊、高喜超、潘涛、邵霞、郝郑平、李国昊、任培芳、闫磊、袁勋、王敏燕、王海林、何万清、高美平
附件
1020201_2015-8-18_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1228-2015.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