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火化、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葬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式火化机、燃油式火化机、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机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DB11/1203-2015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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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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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 年5 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薛亦峰、潘涛、许艺凡、孙雪松、周震、李敬东、钟连红、宋光武、罗志云、吴晓清、彭萌、王宝成。
附件
1020201_2015-5-13_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1203-2015.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