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对新、改、扩建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内锅炉(含电站锅炉)、危险废物焚烧炉执行相应的北京市或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447-2015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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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DB11/206-2010《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与DB11/ 447-2007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新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Ⅱ时段限值和控制要求,现有源从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Ⅱ时段限值和控制要求;
——修改了工艺加热炉烟气、催化剂再生烟气、硫磺回收尾气、特殊工艺排气的部分排放限值(见表1、表2、表3、表4、表5);
——修改了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6 章节);
——修改了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7 章节);
——修改了对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停工检修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8 章节);
——修改了厂界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7)
——修改了对火炬放空的排放控制要求(见第10 章节);
——修改了监测要求(见第11 章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 年5 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飞燕石化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李靖、周苑松、江梅、孙桂芳、何丽娟、聂磊、邵霞、高喜超、何万清、王敏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附件
1020200_2015-5-13_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447-2015.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