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202-2015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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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制品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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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亦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内容。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 年5 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北京市建材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涛、郑再洪、邵霞、聂磊、任培芳、袁勋、高喜超、闫磊、李国昊、何万清、王敏燕、王海林、高美平
附件
1020201_2015-5-13_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1202-2015.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