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冷热电三联供、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供应等系统中的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使用内燃机的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DB11/1056-2013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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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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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 年12月26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王军玲、朱法华、宋光武、罗志云、尤一安、钟连红、刘智、薛亦峰、段晶晶。
附件
1020201_2013-12-26_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1056-2013.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