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北京市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北京市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 11/237-2004《冶金、建材行业和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连红、闫静、宋光武、薛亦峰、刘晓、罗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