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铸锻工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排气筒高度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铸锻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DB11/914-2012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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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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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 DB11/237 《冶金、建材行业和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2 年 10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闫静、张增杰、瞿艳芝、李金玉、李想、宋光武、马淑平、薛亦峰
附件
1020201_2012-10-29_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914-2012.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