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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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 (改、扩) 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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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附件
1020201_2012-5-28_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890-2012.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