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656-2009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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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污染识别、 现场采样分析、 风险评价三个阶段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地开发再利用时的场地环境评价,其他类型的场地环境评价可参照本导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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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潜在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污染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G、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 年 10 月 14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林、李立新、黄海林、王军玲、王岩、张丽娜、韩玉花、李娟、叶琰、申德轶、朱笑盈、张增杰。
附件
1010001_2009-10-14_场地环境评价导则_DB11T656-2009.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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