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焚烧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现有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DB11/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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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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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14 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中针对大型焚烧设施( 焚烧容量≥2500 公斤/小时)的 排放限值;烟 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汞、镉、铅、砷、铬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 年 10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附件
1020201_2007-10-31_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503-2007.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