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XXXXX-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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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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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处理规模在 500m3/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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