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等工业企业及散装水泥中转站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相关环保管理规定、监测和标准的实施等。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污行为。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工业企业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线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颁布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指标的限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DB35/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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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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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 3840-19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亮、张孝棋、蔡如钰、黄镜钊、徐波、林奇、赵扬、陈远锋、何玉燕、冯义彪。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020201_2013-1-21_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1311-2013.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