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污行为。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新改扩建的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DB35/1310-2013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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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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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 3839-1983《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奇、徐波、郑宝琛、蔡如钰、黄镜钊、张孝棋、白亮、赵扬、何玉燕、陈伟立。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020201_2013-1-21_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1310-2013.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