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529-2004 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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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晋江、洛阳江流域与从晋江、洛阳江引水的泉州市各县(市、区)河段的九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晋江、洛阳江流域各河段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交界断面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包括现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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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洛阳江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为控制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改善晋江、洛阳江水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爱文、骆天河、黄诗煌。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
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DB35529-2004).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