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12-1999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26:29
收藏
前言
本标准系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行业标准)衔接和配套执行的贵州省地方环境污 染物排放标准,凡国家污染物(含放射性物质)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对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和废气排放区域,分年限 规定了 8 项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 11 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行政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污 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DB52/12-91)《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考虑标准的实施与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衔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 目,保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增加在我省范围内排放量大,排放单位 多,或虽排放量小,排放单位少,但其本身毒性强,对环境影响大而且持久,各地区反应 强烈的污染物项目。
以分级标准代替原标准的分类标准,用分年限标准取代原标准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 分级执行的标准。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段,1999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的 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标准,2000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标准。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凡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含行业标准)己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 标准(含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标准的规定),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污染物项目减少,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执行,实际上 是增加了。除水污染物项目保留 2 项,大气污染物项目保留 8 项,第一时间段基本维持原 标准新、扩、改的水平,第二时间段标准值和新增加的水污染项目 6 项,大气污染物 3 项 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适当从严控制。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DB52/12-91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光寿、熊宜合、刘宝力、王 翊、薛友梅;
本标准于 1987 年首次发布,1991 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 DB52/12- 91;
本标准于 1999 年第一次修订。
附件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2-1999).pdf 【下载附件】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