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2171-2020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8: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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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模在500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相应流域排放标准执行;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按照GB 189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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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与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3/ 2171—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与DB13/ 2171—201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和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删除了“污水再利用”的术语和定义(见2015年版3.3),修改了“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修改了分类要求(见4.1);
——删除了农村分类(见2015年版5.1);
——删除了部分控制项目(见2015年版5.2);
——修改了排入地表水体的标准分级和部分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4.1.2);
——增加了特殊要求(见4.2);
——增加了其他要求(见4.3);
——增加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见5.4)。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静、吴亦红、王月锋、李橙、赵琪、田在锋、霍然、刘颖、颜骏。 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2171—2015。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7日批准。
附件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_2171-2020.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