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000吨新型环保包装材料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6 1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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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概述了年产2000吨新型环保包装材料建设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详细列出了相关产业政策依据及项目符合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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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000吨新型环保包装材料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
2025年5月23日,相关部门下发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编码:[示例编码])。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与其他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2.1 与《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本项目位于宜昌市某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中的“ZH42XXXX20001”,本项目与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
| 管控类型 | 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 | 相符性分析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 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 执行全省、宜昌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 单元内岸线执行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岸线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4. [某公司]在2025年底前搬迁。 5. 工业园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 6.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 | 1. 项目用地属工业用地性质,不涉及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等。 2.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1km范围内。不属于化工、尾矿库等项目。 3. 项目建设满足长江关于岸线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4. 项目不在[某公司]范围内。 5. 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 6. 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2. 限期整改总磷超标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涉磷工业项目实行总磷减量替代。 3. 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 4. [某公司]执行火电超低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应按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1.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2. 项目不涉及磷工业。 3. 根据2024年环境质量公报,猇亭区基本污染物PM2.5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无需进行倍量替换。 4. 项目不涉及锅炉,不属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 |
| 环境风险管控 | 1. 工业园区建立大气、废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 工业园区内化工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 工业园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化工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现有厂房地面已进行了水泥防渗处理,另项目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监测体系均纳入公司现有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 除集中供热企业外,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燃用各类型高污染燃料。 2. 工业园区煤消耗总量≤1819060吨/年,天然气消耗≤366万立方米/年;用水总量≤2738万吨/年;土地资源总量上线≤2240公顷,工业用地总量上线≤1315.90公顷。 | 本项目使用电能作为能源。 |
综上,项目的建设符合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2.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鄂长江办〔2022〕18号)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鄂长江办〔2022〕18号)符合性分析见表2。
| 序号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项目不属于码头、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项目不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新增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项目不涉及占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项目不涉及占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 | 符合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项目不涉及挖沙、采矿。 | 符合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项目不涉及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以及各文件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 | 符合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新增入河排污口。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 | 符合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在长江支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的建设。 | 符合 |
| 11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为泡沫塑料制品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 符合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 符合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符合 |
| 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符合 |
2.3 与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相关政策文件的相符性分析
2.3.1 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见表3。
| 相关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 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3. 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4. 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 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6.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 项目发泡成型废气集中收集后采取RTP装置处理,最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 符合 |
2.3.2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情况见表4。
| 序号 | 相关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 本项目使用的原料为聚苯乙烯颗粒,均为新料,加热发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量较小。 | 符合 |
| 2 |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 | 本项目发泡工序废气收集率达90%,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在封闭生产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密闭并保持通风。 | 符合 |
2.3.3 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见表5。
| 序号 | 相关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新标准要求,突出抓好企业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坚持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加强技术服务和政策解读,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污增效;坚持资源节约和风险防控相协同,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 项目发泡成型废气采取RTO装置+15m排气筒达标排放。 | 符合 |

